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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签证有效期与有效停留期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EricChenLaw    时间: 2014-5-9 16:21     标题: 签证有效期与有效停留期

拿到美国签证後需要注意在签证上的签证有效期 (Expiration Date)与在美国境内的有效停留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。

签证有效期 (Visa Expiration)指的是签证持有者必须在有效期前进入美国。至於签证持有者在美国能停留多久,是由入境时的 CBP 官员决定的,并反映在入境时在护照上的印章。一般而言,观光旅游签证(B-2)的停留期是半年;学生及配偶签证(F-1/2)的停留期是 D/S (Duration of Status), 即只要 I-20 有效就行;交换学生及配偶(J-1/2) 跟着DS-2019走;而工作签证及配偶(H-1/4)由 移民局I-797 来定。商务考察(B-1) 的停留期可以从几天到几个月,由 CBP 视其考察安排而定。通常 CBP 官员依据上述给予对应的停留期,在入境过关时,他们有权给予任何长短的停留。据美国法律,即使持有有效签证,CBP 官员也可拒绝入境。这就是,有的父母入境只给了三个月的停留期,而不是通常的六个月。CBP官员犯错主要集中在 H 签证入境。错在将签证有效期,填成了 I-94 上有效停留期。出现这种情况时应迅即更正。护照有效期也会影响有效停留期。USDHS规定护照的有效期必须长於有效停留期六个月,也就是说有效停留期最长只能到护照失效前半年。

如签证上写着:ISSUE DATE: 05SEP2007, EXPRIATION DATE: 04SEP2008, 有效期是一年, ENTRIES 是 M”。 那就是说,签证持有者可以最迟於 9/4/2008 再次进入美国,如果入境时获得了六个月的停留,则可合法停留至 3/3/2009.

上面谈的是非移民签证。对於移民签证来说,都是半年有效,一次入境。没有停留期间的限制。入境後,绿卡将寄往入境时填写的地址。在收到绿卡之前离境,需要到当地移民局盖 I-551 章以作为入境凭证。

本文出自陈冠英律师事务所(Law Offices of Eric K. Chen)资深法律助理罗越小姐( Lori Yue Luo Teffs)。谘询电话:702-638-8886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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