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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美国的购房制度设计中的“犹豫期”机制很好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lamtaylor    时间: 2011-3-16 05:30     标题: 美国的购房制度设计中的“犹豫期”机制很好

在美国购房,有个保护买家利益的“犹豫期”制度,

即签下合约后,可以有十天时间的犹豫期,

买家可以悔约,而卖方不行。

因为美国的制度考虑到,买方处于弱势地位,买的没有卖的精,

所以,设置了10天时间,供买房人考虑周全。

在国内,买房付了定金,就无反悔余地,

无论是问开发商买,还是问二手房东买,

都一样,一旦悔约,就要承受不菲的定金损失。

这对买方是不利的。

但是,设想,这犹豫期制度引入国内会如何?

由于国内房产市场尚处于供不应求状态,

如何设置犹豫期,很可能给炒家利用,

利用十天时间犹豫期,寻找下家,加价炒卖,

唉!可叹的国内楼市啊!

我不知道,在美国2005年那段楼市疯狂的时期,

犹豫期是否给楼市带来了副作用?是不是有人在加价炒卖楼花?
作者: lvhouse    时间: 2011-3-16 08:59

回复 1# lamtaylor


    很有道理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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